1、對於適用簡易程式交通事故,一般在現場勘查之日起3日內下達事故認定書。
對於適用一般程式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1、對於適用簡易程式交通事故,一般在現場勘查之日起3日內下達事故認定書。
對於適用一般程式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出時間,對於當事人各方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只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後,當事人才能以此為據來解決接下來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問題。因此,瞭解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出時間,密切關注交通事故事態的進展,有利於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出時間根據事故情形的不同也有些許區別: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當事人逃逸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當事人逃逸尚未抓捕歸案,受害人一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於搶救或昏迷狀態等特殊情形,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批准,交通事故認定的期限可以中止,但中止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中止是由消除後,應及時坐出交通事故認定。中止期限屆滿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一般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是在20日內做出。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照規定可以延長15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62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網際網路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