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十日內做出有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十日內做出有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出時間,對於當事人各方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只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後,當事人才能以此為據來解決接下來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問題。因此,瞭解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出時間,密切關注交通事故事態的進展,有利於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作出時間根據事故情形的不同也有些許區別: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當事人逃逸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當事人逃逸尚未抓捕歸案,受害人一方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於搶救或昏迷狀態等特殊情形,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批准,交通事故認定的期限可以中止,但中止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中止是由消除後,應及時坐出交通事故認定。中止期限屆滿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