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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債務不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什麼債務不需要夫妻共同償還

  1、夫妻從事賭博或吸毒等活動所欠下的債務。

  2、《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什麼債務不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不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5、一方的婚前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五)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六)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七)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八)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的都有哪些

  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 ...

婚姻法哪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於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 ...

怎樣判斷是夫妻共同債務

  判斷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方法是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通常表現為:   1、夫妻雙方共同欠下的債務;   2、夫妻一方以自己個人名義欠下的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 ...

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是否歸入夫妻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否則應認定保險為夫妻一方財產。   【法律依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 ...

婚前債務婚後要夫妻存款償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婚前債務的產生如果並沒有用於婚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則屬於婚前雙方個人債務,如果債務人一方使用夫妻共同存款償還該債務,則 ...

婚前買房貸款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購買的房屋所付的房款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共同償還的貸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 ...

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哪些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