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屬於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婚前債務的產生如果並沒有用於婚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則屬於婚前雙方個人債務,如果債務人一方使用夫妻共同存款償還該債務,則需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婚前債務婚後另一方一般不需要承擔,婚前債務屬於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另一方不需要承擔。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付個人債務是用於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另一方則需要共同承擔,債權人有權就一方婚前債務向其配偶主張債權,但也只是在配偶接受財產或受益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都屬於各自個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後,一方將其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老公欠的債婚後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共同債務。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原則上,夫妻一方婚前債務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本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要求債務人的配偶來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舉債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的婚前債務就轉變為了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婚前買車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 ...
婚前債務婚後不可以強制執行共同財產,雙方協商同意以共同財產償還的除外。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最 ...
婚前房產婚後能增加所有權人。要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如果產權人是夫妻中的一方的,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婚後在房產證上增加配偶的名字,此時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 ...
一、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男方婚前買房,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財產增值收益,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給予一半數額的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