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建築指長高比小於1的建築,各朝向均為長邊。規範中的定義:1、單元式高層住宅: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2、塔式高層住宅: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佈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3、 通廊式高層住宅:以共用樓梯、電梯透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塔式建築指長高比小於1的建築,各朝向均為長邊。規範中的定義:1、單元式高層住宅: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2、塔式高層住宅: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佈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3、 通廊式高層住宅:以共用樓梯、電梯透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表皮建築,即建築表皮是建築和建築的外部空間直接接觸的介面,以及其展現出來的形象和構成的方式,或稱建築內外空間介面處的構件及其組合方式的統稱。
一般情況下建築表皮的所指包括除屋頂外建築所有外圍護部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特定幾何形體造型的建築屋頂與牆體表現出很強的連續性並難以區分,或為了特定建築觀察角度的需要將屋頂作為建築的“第五立面”來處理時,也可以將屋頂作為建築表皮的組成部分。對於以柱廊為代表的灰空間的建築界面,建築表皮這個概念含有兩個層次的意義。作為界定空間的要素來看,應當將其整體的認為是外部空間和半室外的灰空間之間的建築界面,也就是說,應整體作為建築表皮來研究。而針對組成柱廊的單獨的構件來說,其構件本身的外表面的處理也屬於建築表皮研究的範疇。也就是說,灰空間建築界面的建築表皮處理可以在整體和區域性兩個層次上加以探討。
專有建築面積是指套內加內牆,就是隻有自己享有所有權的,由自己使用、處分的面積。物權法出臺後的概念,其概念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含義是建築面積包括公用公攤面積和專有建築面積。公用公攤面積由所有業主共同使用和處分,如電梯間、樓道、物業用房、建築外牆等。
建築面積=有效面積+結構面積=使用面積+輔助面積+結構面積=結構面積+輔助面積+套內使用面積。
1、建築面積:指建築物長度、寬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積再乘以層數。它由使用面積、輔助面積和結構面積組成。
2、使用面積: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直接為生產或生活使用的淨面積的總和。
3、輔助面積:指建築物各層平面為輔助生產或生活活動所佔的淨面積的總和,例如居住建築中的樓梯、走道、廁所、廚房等。
4、結構面積:指建築物各層平面中的牆、柱等結構所佔面積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