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血親關係,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目前我國沒有關於斷絕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親生父母子女關係,在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係: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1、自然血親關係,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目前我國沒有關於斷絕父母子女關係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親生父母子女關係,在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係: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首先基於血緣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是無法斷絕的,所以如果是親生子女與父母斷絕關係,法律不會承認,子女仍具有繼承權。
如果是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則雙方之間的擬製血親關係消失,養子女不再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不允許。從法律角度上,親子關係不能自認而解除。
【法律依據】
我國關於自認的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其第一款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