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即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第二類是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不可以人為的解除的。
擬製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即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這種關係通常情況下是可以人為解除的。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即親生父母子女關係),第二類是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不可以人為的解除的。
擬製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即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這種關係通常情況下是可以人為解除的。
【法律依據】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要看是什麼性質的父母子女。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透過法律程式或其他方式人為的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係的聲明當然也是無效的。
2、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這種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製的親屬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不可以人為協議解除。擬製血親父母子女關係通常情況下可以人為協議解除。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