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是指因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有關當事人有權申請予以撤銷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婚姻,是指因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有關當事人有權申請予以撤銷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開發商可免責的情形有: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颱風、海嘯等;二是政府行為,如發生戰爭、強制徵收等。在發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後,開發商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不可抗力的相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既使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開發商仍然需要承擔延期交房責任。實踐中,開發商有隨意擴大解釋不可抗力的現象,其實,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是很嚴格的,開發商不得以諸如“雨季停工”、“技術困難”等作為法定免責事由主張免責。
(二)約定免責事由。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開發商通常會與購房人約定其他關於逾期交房的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能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是:
1、債務人無償贈與或遺贈財產的;
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的;
3、債務人放棄未到期債權的;
4、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惡意延長履行期限的;
5、債務人放棄擔保物權的;
6、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
7、債務人以明顯的高價收購財產的;
8、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權、質權的;
9、其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