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變更的條件,當該條件成就時,合同可以變更。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一、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變更的條件,當該條件成就時,合同可以變更。
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開發商可免責的情形有: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颱風、海嘯等;二是政府行為,如發生戰爭、強制徵收等。在發生不可抗力的事由後,開發商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不可抗力的相關情況告知購房人,否則既使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開發商仍然需要承擔延期交房責任。實踐中,開發商有隨意擴大解釋不可抗力的現象,其實,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是很嚴格的,開發商不得以諸如“雨季停工”、“技術困難”等作為法定免責事由主張免責。
(二)約定免責事由。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除了不可抗力之外,開發商通常會與購房人約定其他關於逾期交房的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違規收取物業費;
2、未經同意而增加服務;
3、延期交房;
4、未經相關部門批准;
5、沒有收房;
6、沒有籤合同;
7、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太差。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