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變更通常在三種情況下進行:
1、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相應變更,如最低工資的調整。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的變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變更通常在三種情況下進行:
1、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時,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相應變更,如最低工資的調整。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3、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的變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於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合同變更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