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違規收取物業費;
2、未經同意而增加服務;
3、延期交房;
4、未經相關部門批准;
5、沒有收房;
6、沒有籤合同;
7、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太差。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可拒交物業費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違規收取物業費;
2、未經同意而增加服務;
3、延期交房;
4、未經相關部門批准;
5、沒有收房;
6、沒有籤合同;
7、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太差。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拒交物業費是業主違約。業主維權應該透過合法的方式和渠道,如果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不滿意,可由業主委員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若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可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聯名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拒交物業費,是單方面違約。”由於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有合同約定,業主不交物業費實際上是不遵守契約精神。房管部門特別是物業辦是物業公司的管理部門,同時在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也應該是協調者的角色。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還未交房、延遲交房的情況下,業主是可以拒交物業費的。物業費的繳納日期應該是從業主實際收到房子之日開始計算的。如果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造成房屋延遲交房或因質量問題需要重新維修,稍後入住的情況,該時間段的物業費應該由開發商承擔。如果是因為業主自身的原因導致交房之日未到場收房,那麼在真正收房之日,這期間拖延的物業費則由業主承擔。
2、物業公司不經業主同意,擅自更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超出部分的費用,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與業主之間是簽訂物業服務協議的,雙方對於服務範圍和收費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在費用和服務範圍方面有變更,應當提前進行公示,徵得業主的同意或者重新簽訂協議,方可實施新的收費標準和物業服務。未經過公示,未經過業主委員會同意的,未與業主重新簽訂協議,合同的行為,業主可以不支付該部分費用。
3、物業服務質量嚴重不過關,經業主委員會商討決定,可以與物業交涉,拒交物業費。業主享受到的服務應該要與自己所繳納的物業費成正比,如果物業公司收了業主的物業費,但是在服務質量方面嚴重不過關的話,業主應該做好充足的準備和證據,向業主委員會反映,並和物業交涉。因為這種情況下,業主很難完勝,必須做好充足的準備,提供有利的證據,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