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是: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之鑑定意見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補正措施解決,不予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過錯鑑定依據不足的情況是: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於有缺陷之鑑定意見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補正措施解決,不予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過錯鑑定的時間: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時間要根據法院技術室的案件數量多少及鑑定機構的案件數量確定,法律規定的是鑑定機構接收委託後需在45日內出具鑑定報告,但基本沒有這麼快。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作出鑑定結論的時限是45日。這個期限是從醫學會收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計算,到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截止。
二審醫療過錯鑑定的內容包含: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鑑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的因果關係。
6、如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這一部分應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明確醫療事故的等級。
7、對醫療事故患者的診療護理醫學建議。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