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以下規定的會被撤消取保候審:(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取保候審是對滿足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同時採取這種強制措施要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取保候審申請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但是,不是申請了取保候審就一勞永逸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撤銷取保候審決定。
違反以下規定的會被撤消取保候審:(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取保候審是對滿足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同時採取這種強制措施要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取保候審申請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但是,不是申請了取保候審就一勞永逸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撤銷取保候審決定。
行賄未批捕取保候審的情況是不符合逮捕條件但是要繼續偵查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