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不到生育津貼。首先就要看用人單位有沒有給職工購買生育保險,只有購買了生育保險才能享受到生育津貼。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情況,單位仍需要給予職工生產假工資,標準就是正常工資。
2、用人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但還是不能領到生育津貼。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檢視生育保險有沒有達到當地的領取生育津貼的標準。即使是這種情況,單位還是需要支付員工產假工資。
3、還有一些地區是偏遠地。社保統籌還沒有完全實現。即使是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還是需要支付職工產假工資。
1、領不到生育津貼。首先就要看用人單位有沒有給職工購買生育保險,只有購買了生育保險才能享受到生育津貼。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情況,單位仍需要給予職工生產假工資,標準就是正常工資。
2、用人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但還是不能領到生育津貼。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檢視生育保險有沒有達到當地的領取生育津貼的標準。即使是這種情況,單位還是需要支付員工產假工資。
3、還有一些地區是偏遠地。社保統籌還沒有完全實現。即使是這樣的情況,用人單位還是需要支付職工產假工資。
1、不可以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享受條件:本市戶籍(含農村戶籍)的生育婦女,無論在職或失業,參加過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個人帳戶的;
2、非本市戶籍的從業婦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且在單位工作、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五險)期間生育的。
3、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且用人單位連續為其繳費滿6個月以上。繳費以正常參保繳費時間為準,正常參保繳費前的補繳時間不能計算在內。
1、女職工繳納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產假天數,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沒有繳納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標準發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