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鑑定醫療事故的情況是:
1、醫療事故構成的損害事實;
2、醫務人員實施了不當行為即醫務人員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在診療護理常規的工作中出現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行為;
3、不當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4、醫療事故中的主觀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診療過程中的過失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可鑑定醫療事故的情況是:
1、醫療事故構成的損害事實;
2、醫務人員實施了不當行為即醫務人員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在診療護理常規的工作中出現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行為;
3、不當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4、醫療事故中的主觀過錯表現為行為人在診療過程中的過失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件的協商處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區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市衛生局局屬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件,可直接向市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件的協商處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區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市衛生局局屬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件,可直接向市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