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又叫可保利益或者可保權益,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物品具有共同的保險利益才能簽訂保險合同,否則該保險合同不具法律效益。
例如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某項保險標的物品遭到損壞而造成某人的財務損失,那麼他就對此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相反如果不會因為該事故而造成損失的話就不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構成需滿足的條件有具備法律上承認併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1、保險近因原則所判斷的關係是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2、近因原則是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重疾險並不是按保險利益表賠付的,而是根據保險條款中約定的重疾、中症、輕症保險金定額一次性給付,與保單現金價值、已交保費、被保險人年齡等無關。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利益,保險利益表一般包括保單年度、被保險人年齡、保證現金價值、累計紅利高、中、低檔,保費累計、疾病/意外死亡給付、生 ...
保險近因原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 ...
它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和國家以及社會的一般利益。據《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是這一原則的法律表現形式,該原則既是一項行為準則,也是一項審判準則,有學者將該原則概 ...
保險利益的成立條件有: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符合社會公共道德準則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的和能夠實現的利益,凡是主管推斷而不具有現實可能性的利益,不能成為保險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這種利益在經濟上可以估價,且其價值可以用貨幣形式表示,並被客觀所認可。 ...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 ...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裝置等。
2、合法的、預期的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需是合法的、預期的利益,也稱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比如說租金收入,或者,因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停產、減產或停業所造成的利潤損失和營業中斷期 ...
人身保險理賠的原則是: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
2、主動、迅速、準確和合理的原則;
3、實事求是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