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近因原則所判斷的關係是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2、近因原則是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1、保險近因原則所判斷的關係是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
2、近因原則是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直接的因果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保險當事人處理保險案件,或法庭審理有關保險賠償的訴訟案,在調查事件發生的起因和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
1、保險的四大原則包括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此外,還存在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二個原則:即代位求償原則和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2、保險利益原則。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3、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4、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5、損失補償原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保險監管以我為主、安全可控、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和諧發展。這是保險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新五項原則。1、以我為主,就是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保險業實際,牢牢把握對外開放的主動權,不斷完善對外開放政策。2、安全可控,就是將對外開放的力度和我國保險市場的可承受程度結合起來,有步驟、有秩序地擴大對外開放,防範對外開放可能帶來的風險,維護金融保險安全。3、優勢互補,就是充分利用外資保險公司在資本、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加強我國保險市場薄弱環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4、合作共贏,就是加強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合作與交流,公平競爭,共同發展,形成促進保險業發展的合力。5、和諧發展,就是透過對外開放,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有機融合,實現國內保險資源和國際保險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實現中資保險公司和外資保險公司的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