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階段期限各不相同,這裡列舉兩點:
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每個階段期限各不相同,這裡列舉兩點:
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和個人瞭解情況,進行核實。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或者控告的情況屬實;有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確實有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情形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是否會加重被告人刑罰要區別情形對待。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