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全流程的辦理是: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2、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3、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4、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5、對於被告被判處死刑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刑事訴訟全流程的辦理是: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2、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3、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4、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5、對於被告被判處死刑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刑事訴訟一審的流程如下: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3、法庭審判;
4、法庭調查;
5、法庭辯論;
6、被告人最後陳述;
7、評議和宣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每個階段期限各不相同,這裡列舉兩點:
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