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機關和個人瞭解情況,進行核實。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發現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或者控告的情況屬實;有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確實有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情形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每個階段期限各不相同,這裡列舉兩點:
強制措施的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在14日以內;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審判階段的期限
1、簡易程式應在20日內;
2、普通程式一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經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3、二審判決應在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45天作出。
二審法院是否會加重被告人刑罰要區別情形對待。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 ...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五) ...
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下簡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這一規定指出了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更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任務:對叛國、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 ...
被訴人一般應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刑事訴訟終止審理的條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 ...
第二審程式又叫上訴審程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 ...
刑事訴訟全流程的辦理是: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2、一審法院自受理公訴案件後一般應在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1個半月;
3、在宣判後10日內,被告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4、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