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準備多個名稱去工商管理部門核名,稽核通過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遞交申請註冊所需的相關材料,並等待工商部門的稽核結果;
3、稽核通過後,即可領取營業執照;
4、營業執照領取成功後,刻制公司所需的相關印章;
5、去方便公司辦理一應事務的銀行辦理基本賬戶的開戶手續;
6、國地稅局辦理稅種的核定以及發票的領取。
1、準備多個名稱去工商管理部門核名,稽核通過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遞交申請註冊所需的相關材料,並等待工商部門的稽核結果;
3、稽核通過後,即可領取營業執照;
4、營業執照領取成功後,刻制公司所需的相關印章;
5、去方便公司辦理一應事務的銀行辦理基本賬戶的開戶手續;
6、國地稅局辦理稅種的核定以及發票的領取。
1、投資人數和企業財產歸屬形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進行的投資,是一個人的行為,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擁有;合夥企業則不是單個人的行為,它必須由2人以上的合夥人設立,聯合經營,企業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並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投資,財產和利潤歸該投資者所有,故其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是由各合夥人出資所形成的,在共同經營中要求共擔風險,要求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企業事務的管理方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事務管理具有最終的決定權,投資人獨資出資,獨資經營,自行作出決策。首先以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前提,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企業事務管理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也可以由合夥人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但是重大事項仍然是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4、投資轉讓方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由於不能分離,投資人要轉讓投資或撤回資本,只能透過徹底轉讓企業或者解散企業的方式;而合夥企業的財產轉讓,合夥人既可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合夥人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透過退夥的方式轉讓其財產。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夥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5、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律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