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該種罪行構成的要件如下:
客觀要件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單位或單位和自然人,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數是一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絕大多數犯罪是故意,少數犯罪是過失。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的行為,該種罪行構成的要件如下:
客觀要件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民經濟;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單位或單位和自然人,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數是一般主體,少數是特殊主體,絕大多數犯罪是故意,少數犯罪是過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六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構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或者偽劣藥品等。第二走私罪是違反海關監管的規定走私武器,文物和假幣罪等。第三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虛假投資或賄賂企業人員等。第四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違反金融管理規定,偽造貨幣罪和變造證券罪等。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