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市場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不正當競爭,從事非法經營貿易或者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強行進行交易,擾亂和破壞等價有償、公平競爭和平等交易的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內容包括: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逃避商檢罪。
擾亂市場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不正當競爭,從事非法經營貿易或者中介服務活動,以及強行進行交易,擾亂和破壞等價有償、公平競爭和平等交易的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內容包括: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虛假廣告罪、串通投標罪、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倒賣車票、船票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逃避商檢罪。
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於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物件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