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合法性,又稱證據的法律性,具體是指執業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和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證據,才具有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程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合法性,又稱證據的法律性,具體是指執業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和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證據,才具有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形式合法,取得方式合法,程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直接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
法律依據: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刑法直接證據的型別:
1、當事人的陳述;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