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據、婚姻關係證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證據、子女撫養證據、家庭財產證據、雙方經濟狀況證據、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身份證據、婚姻關係證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證據、子女撫養證據、家庭財產證據、雙方經濟狀況證據、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的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我國的民法典對離婚需要攜帶的材料作出了規定。協議離婚需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起訴離婚需要離婚起訴狀、結婚證原件、原告的身份證或戶口本的原件及影印件、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和夫妻共同財產清單等材料。財產清單裡面概括了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的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