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績效工資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績效工資,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給勞動者發放,如果沒有約定,勞動者則不享受績效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績效工資的,在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轉正後的80%。
另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還需要注意試用期的約定是不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在一年以內的,試用期小於一個月;在一年到三年的,試用期小於二個月;簽訂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績效工資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績效工資,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給勞動者發放,如果沒有約定,勞動者則不享受績效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績效工資的,在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轉正後的80%。
另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還需要注意試用期的約定是不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在一年以內的,試用期小於一個月;在一年到三年的,試用期小於二個月;簽訂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1、績效工資由四部分組成:基本工資,年齡工資,崗位工資,獎勵工資。績效工資制度有其優越性的一面,但也有不足之處。
2、績效工資制度的基本特徵是將僱員的薪酬收入與個人業績掛鉤。業績是一個綜合的概念,比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內涵更為寬泛,它不僅包括產品數量和質量,還包括僱員對企業其他貢獻。
3、企業支付給僱員的業績工資雖然也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等幾項主要內容,但各自之間不是獨立的,而是有機的結合在一起。根據美國1991年《財富》雜誌對500家公司的排名,35%的企業實行了以績效為基礎的工資制度,而在10年以前,僅有7%的企業實行這種辦法。
4、績效工資又稱績效加薪、獎勵工資(Meritpay)或與評估掛鉤的工資(Appraisalrelatedpay),是以職工被聘上崗的工作崗位為主,
5、根據崗位技術含量、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環境優劣確定崗級,以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力價位確定工資總量,以職工的勞動成果為依據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動制度、人事制度與工資制度密切結合的工資制度。
6、績效工資制度的前身是計件工資,但它不是簡單意義上的工資與產品數量掛鉤的工資形式,而是建立在科學的工資標準和管理程式基礎上的工資體系。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而績效工資是對員工超額工作部分或工作績效突出部分所支付的獎勵性報酬,旨在鼓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如病假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單位不得扣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即病假扣績效工資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