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這個履約保證金是到專案竣工驗收合格為止進行退還的。
是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法律依據】根據《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2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一般情況下這個履約保證金是到專案竣工驗收合格為止進行退還的。
是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法律依據】根據《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52條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原則:
1、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採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專案,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絡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履約保證金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督促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於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規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雙方共同追求的專案得以實施完成。
對於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除了法律的相關硬性規定外,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以及需求,自行協商訂立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
1、28天。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通用合同條款4.2條規定: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2、1999年版《施工合同條件》中4.2條規定FIDIC編制的1999年版《施工合同條件》中4.2條規定:“業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這裡應說明的是:履約證書是指工程竣工後進入缺陷通知期限(或稱缺陷責任期),該期限期滿(缺陷修補完畢)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正本)給業主呈報副本。業主得到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