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結果出來後按照仲裁決定書上的決定執行,對方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仲裁結果出來後按照仲裁決定書上的決定執行,對方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後是可以申請做鑑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鑑定以後,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工傷賠償包括: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和醫療補助金等。
如果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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