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後並不一定就是公司的股東,履行出資後還需要有出資證明書,然後記載於股東名冊中才算是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後並不一定就是公司的股東,履行出資後還需要有出資證明書,然後記載於股東名冊中才算是公司的股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已經死亡的自然人股東基於股份而享有的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東權利在喪失後恢復前存在一個變更登記的階段,而繼承人在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前也僅僅是享有僅具有財產屬性的股份,其中並不包含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屬性。所以在經過股東變更登記後才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成立時可以沒有實收資本。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因為公司法取消了實繳資本的限制,改為實行認繳制度,所以成立公司可以沒有實收資本。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