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的責任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法人的責任為,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地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員工在上班時間打架不一定屬於工傷,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夥企業的形式不同,債務承擔責任如下:
1、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合夥企業,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83條,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