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倒閉法人的責任是:法人根據法人財產對公司負有有限的責任。公司倒閉之後要進行清算,如果因為是清算的責任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和債權人的利益損失的,應該有清算組織承擔相應的責任,清算組織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限制內完成清算。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企業倒閉法人的責任是:法人根據法人財產對公司負有有限的責任。公司倒閉之後要進行清算,如果因為是清算的責任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和債權人的利益損失的,應該有清算組織承擔相應的責任,清算組織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限制內完成清算。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這些身份中的一個或者多個,如果被被認定為“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對今後的任職會有影響。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這些身份中的一個或者多個,如果被被認定為“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對今後的任職會有影響。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1、倒閉企業員工的補償標準是: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2、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於工資範圍。
3、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員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