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倒閉購買保險的員工依然可以繳納保險費。此時,已倒閉企業的原員工可轉為靈活就業人員,並以此身份繳納各種保險。企業因資不抵債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清算時,應優先繳納員工的養老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
企業倒閉購買保險的員工依然可以繳納保險費。此時,已倒閉企業的原員工可轉為靈活就業人員,並以此身份繳納各種保險。企業因資不抵債申請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清算時,應優先繳納員工的養老保險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由管理人執行。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額和債權額。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公司倒閉,應按規定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補償金,標準為: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如果做了十年,應該給十個月補償金。
1、倒閉企業員工的補償標準是:工作滿一年的給一個月補償金(月平均工資)。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
2、公司欠勞動者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工資一般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但非勞動報酬性的收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費用不屬於工資範圍。
3、公司欠勞動者的應當劃入員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低於6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算。
破產清算的程式:
一、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三、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四、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登出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