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證需要交的維修基金,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裝置的更新、改造等專案,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裡的餘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辦理房產證需要交的維修基金,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裝置的更新、改造等專案,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裡的餘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公有住房的維修金交法如下:
1、首期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以下比例繳存:
(一)不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繳存維修基金;
(二)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繳存維修基金。
2、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與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後,開立市維修基金專戶。市維修基金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幢、門、戶(每套為一戶)立賬。業主會成立後,市維修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維修基金明細賬目,提供給業主會委託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代管。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應當依據維修基金明細賬目,按幢、門、戶建立明細臺賬。
3、維修基金自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積金的利率計息,利息分別計入戶賬,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維修基金專項用於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屬於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出售公有住房公共維修金繳納依照1998年11月9日建設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公有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至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應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可見,這筆資金應該由業主向售房單位交納,其性質是屬於業主共有的。
在首期公共維修基金應由誰負擔的問題上,建設部的“辦法”與各地的地方性規章有不同的規定。維修基金由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