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是指用於增進職工物質利益,幫助職工及其家屬解決某些特殊困難和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職工福利費是指用於增進職工物質利益,幫助職工及其家屬解決某些特殊困難和興辦集體福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
《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髮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
1、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但對按照新準則規定,不再計提福利費,所以目前發生的福利費在此科目核算,待此科目結平無餘額時,新發生的福利費在“管理費用-職工福利”科目核算。但是,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管理費用-職工福利”科目本年合計數在工資薪金支出的14%以內,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應當調增應稅所得額。
職工福利費(employee services and benefits),是指企業按工資一定比例提取出來的專門用於職工醫療、補助以及其他福利事業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