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如果被侵佔人和嫌疑人有和解意向的,由人民法院主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是可以和解的,如果被侵佔人和嫌疑人有和解意向的,由人民法院主持。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些特定的刑事案件是可以進行和解的,和解是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賠禮道歉後,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爭取寬大處理的情形。
刑事案件取得對方諒解後,能不能撤銷案件,要依據具體的案情而定:
1、刑事案件進行和解的,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的,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刑事案件和解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書,但犯罪情節比較重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是不能撤銷的,但可以對犯罪分子減輕、從輕處罰。
3、如果是自訴案件的,雙方經法院解調達成和解協議後,自訴人是可以撤銷起訴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職務侵佔達成調解,公安如果還沒有掌握確切有犯罪事實證據,案件還沒有到檢察院,可以撤案。構成刑事犯罪,如果立案屬於公訴案件,不能撤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