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是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是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侵權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
在確定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時,特別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9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在新聞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侵權行為地也具有多樣性,也就是說,報刊、雜誌的發行銷售地均可以被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3、合同關係與侵權關係是兩種最為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並且兩種法律關係經常並存於同一糾紛案件之中,如果合同有相關約定,則依照合同規定的條約為準,如果沒有,則適於合同締結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公司的解散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