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之二:
1、為本規約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夠有效控制或指揮一個國家的政治或軍事行動的人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一項侵略行為,此種侵略行為的特點、嚴重程度和規模,須構成對《聯合國憲章》的明顯違反。
2、為第1款的目的,“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裝力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或以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根據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下列任何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均為侵略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之二:
1、為本規約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夠有效控制或指揮一個國家的政治或軍事行動的人策劃、準備、發動或實施一項侵略行為,此種侵略行為的特點、嚴重程度和規模,須構成對《聯合國憲章》的明顯違反。
2、為第1款的目的,“侵略行為”是指一國使用武裝力量侵犯另一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行為,或以違反《聯合國憲章》的任何其他方式。根據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第3314號決議,下列任何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均為侵略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的定義為: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聯合國關於侵略的定義問題,直到1974年12月14日,聯大才通過了特別委員會提出的《侵略定義》草案,定義如下:
1、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侵入或攻擊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因此種侵入或攻擊而造成的任何軍事佔領,不論時間如何短暫,或使用武力吞併另一國家的領土或其一部分;
2、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轟炸另一國家的領土,或一國家對另一國家的領土使用任何武器;
3、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封鎖另一國家的港口或海岸;
4、一個國家的武裝部隊攻擊另一國家的陸、海、空軍,或商船和民航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