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和用人單位都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工傷等級和勞動能力鑑定。但若未被認定為是屬於工傷的,則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不接受鑑定申請。職工有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的時間是在確認為工傷後,根據治療情況傷情穩定後,就可以馬上申請能力鑑定鑑定鑑定。一般情況下是工傷認定後馬上就做,但是如果勞動者的傷情穩定還沒有穩定,那麼就要等到傷情穩定後再申請。如果傷情沒有穩定就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要麼是勞動能力鑑定機構不受理,要麼是勞動鑑定機構也不會出具鑑定結論。申請傷殘鑑定時,公司、工傷員工或者其近親屬都可以申請傷殘鑑定,並且在申請工傷鑑定時,應提交認定工傷決定書、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沒做工傷認定不能做傷殘鑑定。傷殘鑑定主要看傷者是否存在傷殘、功能障礙和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個人傷殘鑑定所需材料有:
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 ...
工傷認定後可以做傷殘鑑定,傷殘鑑定一般在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之後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22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
沒有工傷認定是不可以做傷殘鑑定的,傷殘鑑定,是對工傷職工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鑑定,未經工傷認定,是否工傷沒有從法律上得到確認,不可以進行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 ...
1、必須取出鋼板後進行功能性恢復鍛鍊半年後才可以進行傷殘鑑定。
2、因為傷殘是愈後的判定。鋼板不代表傷殘度,功能性缺失才是傷殘的認定標準。
3、所以工傷後,如果裝有內固定的鋼板時,需要等取了鋼板後才可以進行傷殘鑑定。
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是在傷殘治療終結後,委託具有專門資質的鑑定機構做 ...
沒有工傷認定不可以做傷殘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
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有期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四條
《道路交通 ...
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可以理賠,但是不能賠償傷殘賠償金。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