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傷可以申請傷殘鑑定,傷殘鑑定之前需要先做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需要準備勞動、聘用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之後,治療終結可以申請工傷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根據我國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個人申請傷殘鑑定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鑑定中心申請,也可以去有司法鑑定資格的醫院申請。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委託人需要出具鑑定委託書、身份證明以及用於鑑定的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材料。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鑑定事項有關的鑑定資料。
因工負傷、患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
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
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到當地設區的市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辦理,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
一般都是先向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應該在受傷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區域內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 ...
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是:工傷鑑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設區的 ...
可以。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
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 ...
個人傷殘鑑定所需材料有:
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 ...
工傷傷殘鑑定後可以解除合同。
工傷鑑定完後,如果未達到勞動能力鑑定等級,那相關醫藥費用處理理完畢後,公司完全可以按照法定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