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途徑有: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等等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途徑有: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等等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違背用人單位真實意願的情形致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有:1、如果是協商解除的,公司及員工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出具離職證明和備案;2、如果是法定解除的情形,那麼第一步是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提前通知員工後面的步驟和協商解除的一致。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