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效力上講,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就會生效,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傳真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從合同效力上講,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就會生效,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傳真合同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且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話,合同蓋章即有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簽字與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沒有蓋章但是有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對於自然人訂立的合同,只要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一定要經過簽字並且蓋章才生效,那麼合同上面只簽字不蓋章也是有效的;對於單位訂立的合同,如在合同上簽字的人為法人的合法代表人,其在合同上簽字,有證據證明合同的權利確實由公司享有,義務確實由公司履行時,該合同亦可認定歸於單位法人。但是,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而仍與其簽訂合同的,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蓋章的合同對該單位不具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五十條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