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簽字的合同在形式上屬於書面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相關規定,傳真簽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傳真簽字的合同在形式上屬於書面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相關規定,傳真簽字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使用"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實際上是對轉租合同效力認定的一個問題。對於此問題不能簡單的一概而論,應該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
轉租合同生效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原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且在租賃期間內,也就是說只有承租人具有合法的租賃權,才有資格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
2、經出租人同意。此處的出租人同意可以是在原租賃合同中加以約定,也可以是在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後,出租人事後進行追認。
3、承租人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例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者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特殊需要必須租用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房屋轉租合同的內容與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相適應,否則轉租合同也無法生效。如果不能滿足上述4個條件,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就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者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特殊需要必須租用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