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
第一、和解。
第二、調解。
第三、仲裁。
第四、訴訟。
第五、申請支付令。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
第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第八、優先受償權。
第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
第十、代位追償。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
第一、和解。
第二、調解。
第三、仲裁。
第四、訴訟。
第五、申請支付令。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
第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第八、優先受償權。
第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
第十、代位追償。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企業主要有以下幾種籌資方式:
1、吸收直接投資,吸收直接投資不需要負擔利息成本,對於資金的使用也沒有過多的限制,採用吸收直接投資的企業,資本不分為等額股份、無需公開發行股票。
2、發行股票,發行股票是企業融資的一種基本方式.
3、發行債券,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券表示發債企業和債券持有人之間是一種債務債權關係,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有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4、銀行借款,向銀行借款是現在小企業籌資的一個很普遍的債務籌資方式。
5、商業信用,商業信用就是企業在正常的經營活動和商品交易中由於延期付款或預收賬款所形成的企業常見的信貸關係。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