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
第一、和解。
第二、調解。
第三、仲裁。
第四、訴訟。
第五、申請支付令。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
第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第八、優先受償權。
第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
第十、代位追償。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解決債務糾紛的方式:
第一、和解。
第二、調解。
第三、仲裁。
第四、訴訟。
第五、申請支付令。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
第七、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第八、優先受償權。
第九、保證人優先追償權。
第十、代位追償。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股權併購,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購其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或是採取定向擴股方式將被收購公司吸收、合併到本公司,它是上市公司主動對外擴張的一種行為。
2、股權轉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權轉讓,主要包括股權有償轉讓、二級市場收購、行政無償劃撥和透過收購控股股東等方式。股權轉讓後一般會出現公司主要管理層的變動,人們常說的借殼就是股權轉讓的結果。
3、資產剝離和所擁有股權的出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將自身的一部分出售給目標公司而由此獲得收益的行為。根據出售的標的不同,可分為實物資產剝離和股權出售。
4、資產置換,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方以優質資產或現金置換公司的存量呆滯資產,或是以主營業務資產置換非主營業務資產等行為。
5、其他重組,除了以上方式外,還有國有股回購、債務重組、託管、公司分拆、租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