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真實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一致。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國家《合同法》規定有四類債權是不允許轉讓的,分別是合同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屬於從屬權利的債權和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
4、必須有轉讓通知。國家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注意此處並沒有要求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只需要履行通知義務即可。
1、必須是真實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一致。
3、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國家《合同法》規定有四類債權是不允許轉讓的,分別是合同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屬於從屬權利的債權和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
4、必須有轉讓通知。國家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注意此處並沒有要求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只需要履行通知義務即可。
債權轉讓需要滿足的條件:
1、須有有效的債權存在。如果債權不存在,則轉讓行為無效。作為轉讓人只擔保債權的存在與否,但不擔保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因此訴訟時效已過的權利同樣可以作為轉讓的物件。
2、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
3、轉讓雙方之間須達成書面的轉讓協議,需要雙方簽字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有效條件有: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