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僱傭關係因病死亡可向僱主主張賠償責任,賠償專案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扶養費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僱傭關係因病死亡可向僱主主張賠償責任,賠償專案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扶養費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如果職工是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具體賠償標準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僱傭關係人身傷害僱主應當賠償僱工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