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受到損害,僱主應當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受到損害,僱主應當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如果是工傷,就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享受工傷待遇,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除應該賠償支付醫療費、停工期間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外,還應當支付7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終止勞動關係的,另加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由當地省政府規定。
如果是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就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追索人身損害賠償,分別為醫療費、停工期間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人身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失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