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可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一)先訴抗辯權的適用範圍是一般保證。
先抗辯權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對抗債權人請求權的權利,因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使得債務人和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後順序之分,保證人在訂立保證合同時同意負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它賦予債權人以請求履行債務時的選擇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先訴抗辯權適用的時間條件是: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
【法律依據】
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