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去工傷鑑定不是一定要拍片,根據傷情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局工傷鑑定有案底,工傷鑑定結果應在員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後的60日內下達,如遇到專家組出現爭議的情況可延遲30日下達。如單位或受傷職工本人對鑑定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工傷鑑定結論送達給當事人之後,會有一張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是給勞動局的,當事不需要保留,當事人只要有工傷鑑定書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材料,並不需要出具回執單,但應在15日內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完整的書面通知補正材料。
傷殘鑑定和工傷鑑定結果不通用,工作鑑定是用來處理工傷的勞動能力等級鑑定;而傷殘鑑定是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等級鑑定,兩者的要求不一樣,因此,結果不能通用。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 ...
工傷鑑定超過一年就不能做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生,工傷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生後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於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在受到工傷三十日之內起提出工傷認定,工傷鑑定 ...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透過由下而上的複查程式,以保障鑑定工作的公正合理。
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鑑定,省級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 ...
工傷傷殘鑑定自己不可以指定醫院,而應當由勞動部門統一安排,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需要醫院協助的,也是由勞動部門指定醫院。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法律規定不能申請再次鑑定,其救濟方法是:當事人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
在我國可以進行兩次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
工傷鑑定不上等級員工被辭退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同時職工也應享有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