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同時交社保,無法合併,只能保留其中一個社保關係,另外一個社保賬戶中個人餘額會退還給本人。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87號)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係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兩地同時交社保,無法合併,只能保留其中一個社保關係,另外一個社保賬戶中個人餘額會退還給本人。
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09〕187號)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同期其他關係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